“五大变化”解读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2015-10-21 16:47:51


【前言】
        自今年10月1日起,新版《食品安全法》将正式施行。这部影响广大群众“舌尖安全”的新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新法共10章,154条,其中新增法条50多条,实质性修订条文达70%,并新增了一些重要的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新法与旧法相比有哪些变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新法进行了解读。


解读一:政府层面的变化。
        ★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新《食品安全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新《食品安全法》指出,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以此督促下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到位,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到位。
        ★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监管。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如地方政府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对本区域内涉及多环节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或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都有对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

解读二:监管制度的变化。
        ★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原先分段式监管变成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细化和完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以及生产经营中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凸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突出预防为主及风险防范。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最基础的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
        ★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消费者等各方面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有序参与、社会共治的格局。
        ★突出特殊食品严格监管。进一步完善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
        ★加强农药管理。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格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如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将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
        ★加强食用农产品管理。新法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对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进行完善。
        ★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史上最严”体现在加大了食品安全违法成本,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解读三:社会治理的变化。
        ★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对于社会共治的作用。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发挥消费者组织对于社会共治的作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增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政府和监管部门应严格保密举报人相关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解读四:违法处罚的变化。
        ★优先追究刑事责任。新法要求首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就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就由执法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新法对违法行为查处做了一个很大的改革,体现了重典治乱理念。
        ★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新法针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也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大幅度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旧法中,食品安全最高处罚金额为货值金额的10倍,而新法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最高处罚金额可达货值金额的30倍。
        ★加大资格处罚力度。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五年之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多次违法要受处罚。新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增设非法提供场所行为的处罚。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按照新法规定,也要受到相应处罚。

解读五:消费权益的变化。
        ★消费赔偿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因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索赔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落实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待责任确定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以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有最低额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网络交易与检验认证新增连带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登记审核等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论证结论等,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需负民事责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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