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简介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区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文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统一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指导、行使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落实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执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接受委托开展相关反垄断调查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全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和区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服务质量监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全区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配合做好调查特种设备事故。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特殊食品备案工作。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标准化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指导促进全区认证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全区检验检测体系,推进检验检测体系发展,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协调全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行政检查和处罚。建立全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的监督管理。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指导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知名商标品牌、高价值专利、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指导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

        (十六)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和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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